北京市工会社会组织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会社会组织合作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联系引导广大社会组织为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服务,切实发挥工会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会社会组织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是指由市总工会统一遴选和认定、以便全市各级工会及所属单位在开展职工服务和其它工作过程中进行项目合作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合作单位的管理采用统一遴选、分类认定、按需使用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总工会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作单位的统一遴选、分类认定和动态管理,全市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分别结合各自的工作需要,按照相关工作程序,与合作单位开展具体的项目合作。
第五条 工会社会组织合作单位遴选和认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责任部门按照工会服务职工工作的主要类别,公开发布遴选和认定合作单位的工作通知;
(二)社会组织结合自身条件,自愿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责任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质资格进行审核;
(四)责任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资质资格合格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初步确定各类别合作单位的入围名单;
(五)责任部门对初步入围名单进行公示;
(六)责任部门公布正式入围名单。
第六条 合作单位的类别主要包括职工工作服务、职工生活服务、职业发展服务、职工文体服务和工会工作支持等,其中:
(一)职工工作服务类,含职工技术创新与交流、创新成果转化、技能人才培养、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健康等方向。
(二)职工生活服务类,含职工人文关怀和心理健康、困难职工帮扶、劳动模范和高技能人才服务、外来务工人员服务(含社群关系与城市融入)、婚姻家庭建设(含婚恋交友、家庭关系)、职工子女教育(含职工子女暑期托管等)等方向;
(三)职业发展服务类,含就业指导与再就业协助(含岗前培训与培养)、职业生涯规划与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方向。
(四)职工文体服务类,含文化艺术体育培训、文化公益活动、体育健身项目、职工文艺作品创作与推广等方向。
(五)工会工作支持类,含以职工为主要对象的课题研究、工会工作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工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向。
第七条 社会组织申报合作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二)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应与申报合作单位的类别相一致;
(三)社会组织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和专业项目人才;
(四)社会组织具有组织实施相关类别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 同一社会组织申报合作单位的类别原则上不超过三个。申报时应结合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明确具体的工作方向。
第九条 社会组织被认定为工会合作单位,其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期间,社会组织按工会工作程序获得相关项目的最终合作资格。
第十条 社会组织被认定为合作单位期间,对各级工会组织提出的合作需求,应给予主动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鼓励入选合作单位的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专长和优势,在为广大工会会员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非工会会员、未建会企业职工等职工群体提供专业、精准的服务。
第十二条 合作单位与工会开展项目合作,项目合作内容应符合所认定资质的类别和方向。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被认定为合作单位期间,应主动配合并积极支持责任部门对合作单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 被认定为合作单位期间,未经市总工会允许,社会组织不得以工会合作单位的名义或类似形式与第三方开展合作。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获准认定为某类别的合作单位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组织在该类别的资质自动取消。
(一)社会组织与工会的合作项目,因社会组织的原因被提前终止;
(二)社会组织与工会的合作项目,因社会组织的原因导致中期评估不合格;
(三)社会组织与工会的合作项目,因社会组织的原因导致绩效考核不合格;
(四)其它影响社会组织与工会继续合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被认定为工会合作单位后,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组织在所有类别的合作单位资质自动取消。
(一)社会组织与工会合作举办项目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社会组织与工会的项目合作内容,不符合所认定合作单位资质的类别的;
(三)社会组织以工会合作单位的名义或类似形式与第三方合作,给工会组织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社会组织的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被国家机关追究责任的;
(五)社会组织被登记管理机关查处或注销的;
(六)其它影响社会组织与工会继续合作的严重情况的。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因为自身的原因,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主动申请取消其合作单位资格,自市总工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社会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北京市工会社会组织合作单位管理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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